昨天他終於找我談到離婚這件事了,說了很多對不起的我話,最後還是決定拋開我和孩子,和那個女人奔向新生活。他說他對不起那個女人,她把最好的五年青春給了他,還為他打掉兩個孩子,他要給她個名分,還是說我們兩個他都愛,離了之後也會對我好。
然後談了條件,房子給我應得的四分之一(因為產證是他和他爸的名字),離了婚他搬出去,我繼續住,孩子放他父母這(我們和他父母住在一起,兩套房但子),等我再結婚就不能住這,他會按四分之一的錢給我買房子。我說法律上的過錯方是要補償的,你就沒想過給我補償嗎?他說他投資虧了還欠著債,又有很大的壓力,父母,新的老婆,新的孩子要養,不能給我補償,但離了後還會對我好。天哪,我現在寫的時候都在抖,這樣極品的男人也被我遇到了,他想再婚後還是這樣踏著我們兩隻船,帶著他的那份房產去和那個他對不起的女人過新生活,全然不顧我也耗了五年青春, 我應該同意這樣的條件嗎?我知道如果為了錢我和他家人一定會撕破臉,我孤身一人在這,父母遠在千里,撕破臉對孩子不好。但如果我接受了這樣屈辱的條件,離了後和他父母住一起但還能見到孩子。我該怎麼辦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