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位朋友大家好,
我是一名隨公司遷移來南京江寧開發區的工作人員。
原公司在上海,來到此公司一年零3個月。工作人際相處十分融洽。很喜歡這個團體。當公司提出搬家來南京的時候,邀請我們老員工前去。當初,開出條件之一是給我與另一名女同事(A)搭伴租一套2居室的房子,並且管我們2個月的房租。
來了南京後,公司給租的是3居室的房子。過了一個星期左右住進來另一個女同事(B)並帶著自己的老公。(B)為人潑辣,在公司頗不受人歡迎。在我們豪不知情的情況下搬進來。
2008年10月18號,因為生活小事發生衝突。被她打了。打電話給公司負責人。他說這件事是內部糾紛,不管。
態度冷漠。而後我報警。並通知了負責人,其責備我報警,不顧慮公司的聲譽!警察做了筆錄,我去看醫生。
負責人電話中安排我去住賓館,這個費用公司出。涉及吃飯的問題公司也提出可以報銷。沒有給出相關規定。
今天,公司要我看醫生的發票與住宿餐飲的發票。說醫藥的發票也是公司報銷!講只能報銷3張票子,
家-醫院,醫院-賓館,賓館-公司。其他交通費不管!其中餐飲的發票不報。餐飲僅限盒飯。
我想咨詢一下,像這種情況公司能報銷那些費用呢?
或許是公司在逃避自己的責任,想借此逼走我?!雖然錢沒有多少,但是道理不是這樣的!